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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交强险不予理赔的情形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2/2/10 8:37:39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206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除了此条外,其他情形保险公司都是应当予以赔偿。

理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由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没有注明责任减轻的适用条件和区分过错的情况,按照民法的赔偿原则的文义解释,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且是不区分过错、无过错的赔偿原则。


其他法律相关条文参考:(这就是出现争议的问题所在)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款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关键词: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强险理赔,保险公司理赔,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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