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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多处伤残综合计算公式中各指标的解读 |
作者:佚名 时间:2012/2/6 23:03:20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837 [ 大 中 小 ] |
在GB18667-2002附录B中,列出了多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这个公式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处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 C=Ct×C1×(Ih+ )( ≤10%,I =1,2,3……n,多处伤残)在这个公式后,附录B是这样让我们理解公式运用的: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0≤Ia≤10%;Ih + ≤100%。 上述计算公式和式中的各项指标,涉及了法律知识,更涉及到数学中函数求和公式的运用,而法律工作者大多数是学文科出身,数学科一般不是文科学生的所长,因此,很多法律工作者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基于此,笔者认为,要理解并正确运用好该公式的关键在于对式中各项指标的正确理解。 C——指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受害人应该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t——指伤残赔偿总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设定受害人达到最高残级(按一级伤残计)能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1——指赔偿责任系数,即事故责任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按一般情况,交通事故责任中对赔偿义务主体的责任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这五种责任相对应的损害赔偿负担比例一般是70%、30%、100%、50%和0%。这也就是说0≤C1≤1(即0%≤C1≤100%)实际表达的意思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指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这句话的含义指受害人有多处伤害的,以其最重伤害所对应残级赔偿指数(即拾级伤残赔偿10%、玖级伤残赔偿20%、捌级伤残赔偿30%……余类推)作为Ih的指标。比如受害人共有三处残级,分别是一个捌级、一个玖级、一个拾级,三个级别的赔偿指数按规定分别是30%、20%、10%,这说明最高的是30%,即Ih为30%。 Ia——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 + ≤100%。这句话的含义指除了最高伤残等级外,其他等级应该计算的附加指数。0≤Ia≤10%指除一个最高伤残等级外的其他每一个残级附加指数只能在0和10%之间浮动。而对附加指数该如何浮动,在附录B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在取值范围内自由选择,这容易造成执法实践的混乱。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区分不同残级之间的差别,对拾级伤残可按1%计算,玖级伤残可按2%计算,捌级伤残可按3%计算……类推。Ih+ ≤100%指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加上其他残级的附加指数不能大于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有非常多的残级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级赔偿金。 与8号文件规定比较,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更合理。8号文件规定:一人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适当提高赔偿比例;其余各处属Ⅴ级以上(含本数)的,每处提高5%,属Ⅵ以下(含本数)的,每处提高3%。合计赔偿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0%。对多处伤残的伤残赔偿,文件采取的是在最高伤残等级的基础上固定提高赔偿比例,这与GA35—1992一个伤者只能最终确定一个伤残等级的规定比,有明显进步。但是,文件的相关规定没能合理反映不同伤残等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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