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是交通事故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具体渊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一般渊源。其中,关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是否是高速运输工具等危险作业实行过失相抵的法律渊源问题,有过不同的意见。有的观点认为,第一百三十一条中“也有过错”的含义是指受害人的过错以加害人有过错为前提,其后果是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因而,“也有过错”限于过错责任中的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的情形。而高速运输工具等危险作业使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不是高速运输工具等危险作业实行过失相抵的法律依据。还有的学者认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有关过失相抵的抗辩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则原则的侵权案件,其责任减免的依据是过错理论,因此它不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案件。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对此有相反意见:该条款虽然在直观上是以过错责任为条件的,但是经过认真分析就不难发现其也同样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无过错的含义为,无论侵权人是否有责任均要承担责任,也即在交通事故责任中,如果侵权人有过错,其要承担事故责任,此时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按照逻辑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方法,在侵权人有过错的前提下,尚能适用过失相抵,那么在侵权人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更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否则就会出现无过错的侵权人的责任重于有过错的侵权人的逻辑错误。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能作为无过错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依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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