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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郑君简介:杭州律师郑君就职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也是律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部主任,2012年执业至今,已办理上千起交通事故案件,擅长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熟悉浙江地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司法实践。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司法鉴定机构、法院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
本案例由杭州律师郑君亲自办理,案例真实性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案号:(2026)浙0483刑初33号
一、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辩护人:郑君,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二、案由
交通肇事罪(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26]10号起诉书提起公诉)
三、案件事实
2025年9月24日17时5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浙F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桐乡市濮院镇东西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新生新联景苑30号路段时,因超车借道加速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姚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姚某某受伤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司法鉴定显示,事发时肇事车辆车速为66.75~71.20 km/h,而事发路段限速为20 km/h。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2026年3月25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一审判决,由肇事车辆承保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1,141,570.83元。
四、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辩护人提出三项辩护意见:
1、陈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2、陈某某愿意补偿受害方;
3、陈某某家中有老人和小孩需要照顾。
据此请求法院对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则指控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认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五、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并借道超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请求,法院结合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等综合考量,认为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其他合理意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六、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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