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导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死亡,且其子女均已成年具备赡养能力的,不应支持受害人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原告主张的柳某桌妻子张某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问题。虽然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事故发生时柳某桌已年满84周岁,其与张某子育有成年子女2人,子女对张某子有赡养的义务。故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是否应支付张某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张某子系受害人柳某桌配偶,夫妻之间相互有抚养义务,事故发生时虽然柳某桌已满84周岁,但根据其在二审中提交的宜阳县柳泉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证明,结合张某子实际生活情况、生活能力应当对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但张某子、柳某桌共同育有成年子女,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过程中,受害人承担的夫妻间扶养义务应当与其成年子女应承担的子女赡养义务应平均分担,依法计算为36619.28元(21971.57元×5年÷3人=36619.28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生效判决确定受害人柳某桌的妻子张某子为被扶养人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即把成年近亲属确定为被扶养人的条件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本案中,柳某桌与张某子系夫妻关系,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事故发生前柳某桌虽尚有劳动能力,但事故发生时其已年满八十周岁,亦属于需要被赡养的对象。而且柳某桌与张某子育有两名成年儿子,张某子还有其他赡养人,原审确认张某子为被扶养人并据此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属适用法律错误。
延申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