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赔偿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本人工资无关】
2、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是根据劳动者本人的工资计算。
3、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4、用人单位未交社保或未足额交社保,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的理解,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应当按照员工应发工资来确定,也即用人单位每个员工的社保缴纳基数是不同的,但是,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与员工个人工资无关,而是根据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员工总工资来确定。所以,当用人单位给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时,当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金额会出现差额,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齐这个差额。
但是,如果员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齐工伤赔偿差额的,人民法院会以工伤保险是否足额缴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查的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故,此时,员工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确定未足额加纳社保的数额,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相关法律知识: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1、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
2、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案号:(2020)浙0109民初2606号(一审)
案号:(2020)浙01民终5639号(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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