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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浙江省统计局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
2021年度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541元,其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247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487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2193元
3、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2309元
4、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9228元
2021年浙江省统计局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
2020年度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397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69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930元。
2020年度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1295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6197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555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法释〔2022〕14号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五、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明传[2021]15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一、适用范围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适用时间
本通知发布后(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2020年浙江省统计局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
2019年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899 元,其中,2019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0182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876元;
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026元,其中,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7508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352元。
2019年浙江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078元。
注意:2020年4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杭州地区暂按老法律依据计算,但标准可按统计局公布的新标准计算。
另,根据“杭中法【2020】6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等问题的意见》,于2020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统一适用以下标准: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省统计局公布数据×赔偿指数×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省统计局公布数据×赔偿指数×5年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省统计局公布数据×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附: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杭州地区):http://www.51zjls.com/ArticleShow.asp?id=2137
交通事故各“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http://www.51zjls.com/ArticleShow.asp?id=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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