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输企业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拒赔的问题,我们应当具体来分析:
1、驾驶员驾驶的车辆分类,根据2018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中,明确了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对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的管理。也即,4.5吨以下的车辆无需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但是4.5吨以上车辆以及危化品车辆等,还是要对应资格证书。
2、驾驶员驾驶4.5吨以上的营运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拒赔吗,那也要具体分析【作为伤者或者驾驶员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答辩】:
1)保险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其所提供的保险合同中的签字系代办保险的运输公司中何人所签、何人所盖章,也需举证证明其是否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案涉保险合同交付给了运输公司。如不能举证证明,该免责条款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2)保险合同中关于“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免责条款中对“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含义不清,并未明确要求驾驶员取得何种许可证书或者必备证书,难以认定保险公司就投保人必须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3)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了己方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排除了对方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应为无效条款。
3)保险公司既无法证明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期间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与此次事故发生的因果关联性,也无法证明其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否会增加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
关键词:营运车辆,从业资格证,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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