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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颅脑受伤后精神类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和护理依赖评定标准 |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2/20 11:10:46 来源:杭州交通事故律师 点击:19310 [ 大 中 小 ] |
我们是专业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师,我们熟悉杭州地区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司法实务,杭州地区的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委托我们来处理。
分享关于交通事故致人颅脑损伤后精神类伤残鉴定时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和护理依赖等级的评定标准:(以下为湖北地区的行业标准,可供我省参考):
5.误工期评定
5.1因伤情变化超过规定误工期的(如严重颅脑损伤所致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评定时可酌情延长,在原发颅脑损伤调控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定残前一日止;伤后较长时间方进行伤残评定者,应按实际情况评定误工期。
5.2脑震荡后综合征及与本次损伤有关的癔症、神经症的误工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5.3急性应激障碍(含急性应激性精神病)的误工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创伤后应激障碍与适应障碍的误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5.4损伤诱发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首次发作的误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证系症状复发者误工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5.5颅脑损伤等因素造成的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病性障碍、情感障碍、人格改变)的误工期可评为“至定残前一日”,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对极严重者不宜超过24个月。
5.6颅脑损伤所致轻、中度智能减退的误工期为6-12个月;重度智能减退的误工期为12-18个月;极重度智能减退的误工期可酌情延长,但应掌握在24个月以内。
5.7颅脑损伤所致神经症样综合征的误工期为伤后3-6个月。
5.8癫痫性精神障碍的误工期原则上不超过12月。
6.护理期、营养期和护理依赖等级评定
6.1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的标准评定,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6.2“护理期”是指一段时间内需要护理,而“护理依赖”是指评残后长期需要护理。护理依赖程度应按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标准评定,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12项的评定记录需存档备查。
6.3护理期、营养期一般为住院时间或“误工期”的1/3—1/2或更长,但不能超过误工期。伤残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者,护理期可等同于误工期。
6.4对评残后护理依赖期限的评定建议:完全护理依赖者可暂评定为5年(5年后需要再评);大部分护理依赖者可暂评定为2年(2年后需要再评);部分护理依赖者暂评定为1年(1年后需要再评)。
6.5护理人数原则上评为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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