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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定要采信交警大队出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吗?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2/15 21:33:03   来源:杭州交通事故律师   点击:4960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郑君认为,从实务角度来分析,95%以上的到了交通事故案子法院是依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简单的划分民事赔偿责任,只有极为特殊的交通事故案子法院才会严格审核事故责任并作出民事赔偿比例的划分(此种情况,一般是一方代理律师提供证据,并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提出异议,且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从证据的角度,法院一定要采信交警大队出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吗?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修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访谈的法官们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一致认为其应认定为证据,法院可依法采信,如果有证据推翻该认定书的结论,那么法院不应采信。实务界之所以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形成“证据说”的统一认定意见,法条依据在于201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规定。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属于技术鉴定结论范畴,宜认定为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根据案件,仔细地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谨慎决定是否采信该事故认定书,不能因为其是交通部门做出的而一味地采信。公安机关作为我国交通管理机关,其按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作出认定,是在认真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而且责任认定与鉴定、评估等一样,本身是一种认定行为。该认定行为建立在评价者的专业技术基础上,公安机关在其中扮演居中者的身份,通过技术手段对事故的发生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为什么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是一种鉴定行为呢?因为技术鉴定行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得出的事实性结论。同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违法行为在该起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作出的鉴定结论。由此看来,公安机关的认定行为与技术鉴定行为具有相同的特征,表现在责任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现场获取的证据和资料进行各种鉴定后,依照有关事实、技术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并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确认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所作出的综合性认定行为,是一种认证和判断、推定的认定行为。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行政、民事、刑诉中也只是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法院有权对鉴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查证不实、不合法的,则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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