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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疑难复杂问题的法院观点 |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2/14 9:39:38 来源:杭州交通事故律师 点击:3754 [ 大 中 小 ]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对进一步统一四川省内法院裁判尺度指明了方向。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的,可将医疗机构一并追加为被告;
2、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在规定期限内有赔偿权利人不进行起诉的,交强险可不为其预留份额;
3、精神伤残评定应委托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担任;
4、涉及专门性问题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5、超标电动车仍按非机动车认定责任,电动三轮车按机动车划分事故责任;
6、本车人员因撞击导致脱离本车,后被本车碾压的不属于第三者,任何情况下驾驶人不归属于第三者;
7、特种车辆仅在道路通行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保险公司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6、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部分的损失;
8、多处伤残的受害人,其残疾系数以评定的最高一级为基数,对附加伤残等级为2-10级的,分别按0.09到0.01累加,累计不超过0.1;
9、丧失劳动能力一般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被扶养人领取社保金,且社保金额低于消费性支出的,差额补偿;
10、对特殊误工时间、误工费标准、护理费标准、护理人数、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均有相应规定;
11、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仅在交强险以外的侵权责任中予以考虑,鉴定意见仅为认定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的参考因素;
12、保险公司约定医保扣减的,应予支持。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郑君认为,在杭州地区发生的交通事故若对上述情况没有特别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四川高院发布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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