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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律师说不合理 |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8/8/15 22:27:40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919 [ 大 中 小 ] |
关键词: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律师说不合理。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伤,势必会产生医疗费,而医疗费中会出现所谓的甲类药品、乙类药品和丙类药品,而在事后理赔时保险公司就会提出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那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是否合理?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郑君认为,保险公司主要依据就是认为双方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中有约定伤者治疗的医疗费应符合我国医疗保险用药规定,但这里律师要指出,1、若保险公司认为非医保用药不予承担,则应尽到免责条款告知义务,若未履行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2、医院出于抢救病人的需要以及病人无法确保所使用的药品都是进入医保的药品,律师认为只要是出于抢救病人的需要,所有合理的费用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在实践中,杭州地区法院还是会认为商业险对非医保用药不予承担,但据了解在江苏地区,只要是合理的医疗费都由保险公司承担。
附交通事故医疗费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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