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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书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8/5/18 9:53:11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12714 [ 大 中 小 ] |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由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新规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事故证明书的复核程序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修改: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原规定是终止复核)
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原规定是终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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