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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法律适用标准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3 10:48:31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4001   [ ]

   1、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2、属地计算标准。原来《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各项赔偿项目计算采用“交通事故发生地”赔偿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各项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按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采用的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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