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4月17日  星期三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西湖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得到双份理赔;  ·西湖法院半挂车交通事故案,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得以赔偿;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得以理赔;  ·在富阳法院代理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终得以赔偿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郑律师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由一案例出发讨论过失相抵规则在…
 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基…
 刑事申诉告知应注意事项

江西高院:交通事故责任未划分也可认工伤

作者:网络   时间:2017/9/21 8:44:48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260   [ ]

案例七:(2014)上行初字第6号

廖祖香诉上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案


【案情】


2008年1月1日,廖祖香与江西龙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月5日傍晚,廖祖香骑自行车前往龙泰公司上夜班途中被一辆未知号牌的摩托车撞倒受伤,经上犹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额颞叶脑挫裂伤、左额颞顶硬膜下血肿、枕骨骨折、头皮挫裂伤。2013年12月26日,上犹县交管大队向其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但因无法查获肇事车辆,证明未就事故责任作区分。2013年12月30日,廖祖香向上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此次受伤为工伤。2014年2月12日,上犹县人社局以交管大队未区分事故责任为由,认为廖祖香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的(上)劳社伤认字[2014]第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不同意认定其为工伤。


【裁判】


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其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方不予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交管大队未区分事故责任,上犹县人社局不同意认定廖祖香为工伤,须有证据证明廖祖香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但上犹县人社局未查清该项事实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上犹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评析】


本案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事实不清的典型案例。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认定。但有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作出认定,或者说难以作出认定,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的权益保护就会受到影响。为使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和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现有的证据或者经过调查取得的证据对是否是工伤加以认定。当然,这种认定不是权威性的结论,其是否有必要的证据支持,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还要进行审查。本案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在没有证据证实职工对交通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作出的,事实认定不清,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本案的审判表明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案件中,可以通过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审查,倒逼行政机关强化证据观念和责任意识,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上一篇:江苏新规:三种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可申请救助金
下一篇:交通事故后找人顶罪,如何认定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