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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出庭律师质证意见-淳安法院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6/9/28 11:35:52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13819   [ ]

质证意见-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1、 事故证明:三性没有异议;
2、 病历:三性无异议;
3、 医疗费票据:三性无异议,但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和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
4、 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八级伤残以及鉴定的期限,护理期认可70天、营养期:70天;
5、 证明:三性不认可。两份证明,一份证明没有具体日期,一份证明没有落款日期,且都没有相关负责人签字,仅仅加盖了公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


质证意见—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
1、 出院通知单和医疗证明单  三性没有异议;
2、 住院费发票和门诊发票   三性没有异议,但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和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
3、 护理费发票:三性没有异议,但每天护理费150元偏高,认可10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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