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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出庭律师代理意见-汾口法庭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6/9/28 11:28:21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5341   [ ]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律所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律师参加今天的庭审,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保险公司对交警认定的事实和事故责任没有异议。
二、 浙AZC……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5年1月2日至2016年1月2日,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
三、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中所列各赔偿项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
1、 医疗费:医疗费金额没有异议,但应当扣除非医保用药2905.7元。
2、 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22天,30元/天;
3、 营养费:不认可鉴定意见的60天,认可30-45天,15元/天。
4、 护理费:不认可鉴定意见的60天,认可30-45天,每天110元/天。
5、 误工费:原告事故发生时已经70周岁,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误工,误工费不认可。
6、 交通费:没有票据,由法院酌情认定。
7、 司法鉴定服务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另,此次鉴定属于原告自行委托,由其自行承担。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郑君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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