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接受姜某的委托,律所指派我作为其代理律师参加今天的庭审,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姜某对交警认定的事实和事故责任没有异议。 二、 被告姜某已经垫付医疗费182866.09元、护理费5698元,共计188564.09元,应当在原告的赔偿中予以扣除。 三、 浙A79E35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被告姜某认为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二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姜某承担。原告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 四、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中所列各赔偿项目,被告姜某认为: 1、 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准。 2、 误工费:原告事故发生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误工,误工费不应当支持。 3、 护理费:被告姜某认可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150天期限,被告已经垫付5698元护理费。 4、 营养费:赔偿期限认可明浩的鉴定意见,3个月营养期,但标准过高,具体由法院认定。 5、 辅助器具:无法律依据,不认可。 6、 精神损失费:标准太高,由法院酌情认定。 7、 伤残鉴定费:系原告自行委托鉴定,应由原告承担。若由被告承担的,应优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 8、 伤残赔偿金:没有异议。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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