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某,男,汉族,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申请人:安某,男,汉族,1995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盐公交认字【2016】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承担同等责任,并重新认定申请人驾驶的皖19/……为变型拖拉机,不存在悬挂其他机动车牌照的行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驾驶机动车掉头时疏于观察存在过错,但被申请人驾驶二轮摩托车车速过快也系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两者过错相当,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理由如下: 1 、被申请人驾驶浙FC……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存在严重过错,与本次的事故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2、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4日取得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与事故发生时尚未一年,还在实习期内,其在遇突发事故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3、申请人悬挂皖19/……为变型拖拉机牌照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应以此加重申请人的事故责任。 二、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程序违法。 1、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对申请人驾驶的皖19/……机动车进行车辆检验鉴定后未把鉴定结论交于申请人,申请人丧失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程序违法。 2、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仅对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进行鉴定,而未对被申请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进行鉴定,程序不合法。申请人申请上级交警支队对被申请人驾驶的浙F……二轮摩托车性能进行检验鉴定。 3、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皖19/……机动车性质认定时未给予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违法 三、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实错误,皖19/……为变型拖拉机,并非中型载货汽车。 申请人驾驶的皖19/……为变型拖拉机系安徽省六安市叶集改革发展实验区农机监理站颁发的变型拖拉机牌照,车辆也系叶集改革发展实验区农机监理站根据中央在安徽省试点认定为变型拖拉机,且农技站对此也对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证明,综上,皖19/……为变型拖拉机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申请人认为盐公交认字【2016】0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责任偏重,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为宜。另,盐公交认字【2016】0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皖19/……机动车为中型载货汽车,悬挂其他机动车车辆牌照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嘉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 此致 嘉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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