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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损伤精神伤残鉴定委托受理规定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5/8/25 17:03:44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7956   [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即不要过早鉴定,也不要迟迟不鉴定,前者的鉴定报告可能被推翻,后者可能因长时间的恢复训练导致鉴定不上,或等级降低。如果交通事故受伤较为严重,且也准备委托律师来处理的,建议伤残等级也一并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一、委托条件:
医疗终结,一般为伤后6个月以上。
二、 委托机构:
由公、检、法部门委托,个人需要鉴定的通过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或者其它司法鉴定机构委托。
三、 提交材料:
1. 司法鉴定委托书(本所表格);
2. 司法鉴定协议书(本所表格);
3. 起诉状、鉴定申请书(如已进入诉讼程序);
4. 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工伤认定书,或者受伤事实认定材料;
5. 病历资料: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小       结、手术记录单)(多次门诊、住院的,按照时间顺序整理);
▲伤后急诊/首次头颅CT报告单、复查头颅CT报告单;
6. 颅脑受伤人员伤前与伤后调查表(本所表格);
7. 既往法医精神病(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重新鉴定);
8. 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9. 其它相关材料。
注:委托机构需要备案的材料,请提交“清晰的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提供机构公章。
四、 受理条件: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本所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和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
1. 受伤事实不明确的;
2. 伤后不到6个月的;
3. 鉴定材料不完整,或者真实性待证实的;
4. 鉴定要求超过本所能力范围者;
5. 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六、特殊情形说明:
1.个人委托、个人提交鉴定材料的,本所暂不予受理;
2. 被鉴定人为聋哑人的,委托方需安排哑语老师,并建立基本的沟通;

友情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千万不要着急,更不要盲目的调解与诉讼,在哪儿告?告谁?告什么?一定要搞清楚,否则一旦启动,进入司法程序,恐怕结果就不由您决定了。有时不同的程序会使诉讼结果大相近庭。 良好的诉讼开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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