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千万不要着急,更不要盲目的调解与诉讼,在哪儿告?告谁?告什么?一定要搞清楚,否则一旦启动,进入司法程序,恐怕结果就不由您决定了。有时不同的程序会使诉讼结果大相近庭。 良好的诉讼开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
杭州交通事故郑君律师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理由为: 第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其目的是为了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诱发道德危险的发生,因此,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就必须在保险金额、可保利益、直接损失的范围内,赔偿实际损失。受损车辆在修复后的使用价值已经得以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在受损车辆未转让之前,该车的价值的减少并未实际产生,且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机动车出让的价格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机动车价值减损的直接的、决定性因素,因此,贬值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第二、根据双方签订的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以黑色加黑字体进行标识、已经到提示义务,该条款应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条款。 第三、上级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人是否赔偿贬值损失的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可作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07年4月10日)中指出:有的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支持了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对诸如此类较为敏感和热点案件的处理,不能就案办案,必须慎重考虑案件处理的综合效果,千万不要因为个案处理考虑不周而陷入被动,更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轻率下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关于侵权案件的第十七项规定:车辆因事故造成的价值贬损,一般不予赔偿,但具有交易目的的车辆因事故造成车辆价值贬损,直接影响该车销售价值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就该损失请求赔偿。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车辆贬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的纠纷日益增加,虽立法方面还存在空白,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热点及难点问题,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对“贬值费”应否赔偿,如何界定赔偿标准尽快作出相应规定。
关键词:交通事故 车辆贬值费 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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