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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受理费如何收取?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5/1/13 20:15:36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3876   [ ]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如果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没有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而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几个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上诉人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对第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庭审处理结果,按照《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并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注明。
    简单理解:上诉费由上诉人预交,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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