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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权纠纷

作者:江苏法院网   时间:2015/1/7 15:33:52   来源:网络转摘   点击:3228   [ ]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类型呈现出多样化,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身保险合同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笔者试从自己审理的人身保险合同案件找出这一的问题的原因所在。这些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保险单本身存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每一家保险公司都想尽方法扩大保险业务范围,于是市县(区)等保险公司都会出售各种制式的人身保险单,而这些制式的保险单加盖的多是省保险公司的印章,因而在诉讼中,省保险公司多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二、诉讼成本的问题。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保险公司参与诉讼人员的来回差旅费不断提高,因此,保险公司只要发现其所需参与诉讼的案件不在保险公司所在地区范围内,便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三、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公司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人身是否是标的物尚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为保险标的物,而是保险标的,故不适用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而有的人则认为保险标的即人的生命健康权体现在人的身体上,所以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所以保险公司多会因此而提出管辖权问题。

作者单位:江苏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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