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即不要过早鉴定,也不要迟迟不鉴定,前者的鉴定报告可能被推翻,后者可能因长时间的恢复训练导致鉴定不上,或等级降低,从而导致赔偿数额减少。那到底何时去评伤残等级呢?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由于损伤部位及性质不同,“治疗终结”的时间也不一样。具体如下(仅供参考): 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受伤1~3个月后进行,如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受伤3~6个月后进行。 3、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受伤6~9个月后进行。 4、 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受伤6~12个月后进行。 对于伤者原有伤病,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 建议:伤残等级鉴定是事故赔偿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数额差别很大,因此建议委托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介入以此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有专人负责协助伤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时机、鉴定单位的选择,我们会根据您的伤情,选择最佳时机,最恰当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千万不要着急,更不要盲目的调解与诉讼,在哪儿告?告谁?告什么?一定要搞清楚,否则一旦启动,进入司法程序,恐怕结果就不由您决定了。有时不同的程序会使诉讼结果大相近庭。 良好的诉讼开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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