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浙江法制报 第11版 通讯员许聪)
浦江县是著名的“水晶之都”,水晶工业为浦江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母亲河变成“牛奶河”,遍地开花的水晶作坊是罪魁祸首之一。
近年来,浦江县大力开展清水治污行动,尤其是“五水共治”行动启动以来,全县更是从上到下行动起来。
为此,浦江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出台《关于为浦阳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为“五水共治”、创“无违建县”重点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从刑事、行政、民事审判职能入手,为浦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提供司法保障。
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污染环境行为
浦江法院依法打击涉“水”涉“违”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惩治在浦阳江水环境整治工作中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突出打击偷排废水、废液、污染河流和地下水资源等犯罪活动。
2013年11月20日,邓某因犯环境污染罪被浦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35岁的邓某带着妻子在浦江经营一家磨盘上砂加工厂,生产制作磨盘,卖给制作水晶的小作坊。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到重金属镍,以及一些强酸。邓某在加工点东侧墙角挖了一个洞,将含有重金属镍元素等化学物质残留的废水、废物直接排放到门口的小水沟。这条小水沟流向周边居民区的一条小溪,最终汇入浦阳江。邓某的偷排行为,对当地环境及周边居民产生很大影响。
2013年6月22日,浦江县环保执法人员查到了邓某的加工点,发现废水样本超过限制标准3倍以上。邓某对偷排污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水晶产业已经在浦江发展了30多年,民间加工作坊不在少数。除了水晶制造坊排出污水外,像邓某这样的附属产业小作坊也在偷排偷放污水,更加剧了浦江的污染。浦江法院依法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也为其他加工作坊敲响了警钟。
截至目前,浦江法院连续审判了7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在办案同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强化了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预防,取得良好效果。
与行政部门联合互动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浦江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职能,支持行政机关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坚决依法维护在浦阳江水环境整治工作中的合法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类等行政决定的,法院在审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环境监管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浦阳江环境整治的行政案件,法院进一步增强效率意识,缩短审理期限。
2009年9月,赵某投资300余万元开办了一家大型塑编包装厂,主要生产吨包袋和塑料粒子,产量可观。在工厂的生产过程中,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物不断产生,白色的废水经沉淀池简单的沉淀后直接排向小溪,给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带来了恶劣影响。
2013年3月23日,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工厂检查时发现,包装厂未经环评审批,配套的治污设施也未经验收。在这样的情况下,赵某又新建生产线并投入生产,属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2013年3月24日,环保局对塑编包装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建设项目停止生产,并处罚款4万元。但是,包装厂法定代表人赵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环保局申请,浦江法院审查后出具了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2014年1月14日上午,法院行政庭5名执行人员联合5名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赶至包装厂。工厂还在生产运营中,执行人员联系上赵某,要求他尽快到工厂配合执行工作。赵某赶到后,仍然拒绝关停工厂及缴纳罚款。
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单独把赵某叫到一边,向他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进行了耐心劝导。经过一番说理教育,赵某终于自愿签下保证书,保证将生产设备全面拆除,停止生产,并缴清了4万元罚款。
从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浦江法院共顺利执结水环境整治工作的非诉行政案件18件,执行罚款71万元,涉案企业1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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