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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撞死无名氏,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网络   时间:2013/12/17 19:20:49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7380   [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则作出不同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确实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前款所称“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一般可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并先支付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的丧葬费或抢救费用,超出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第22条规定:本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意见。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意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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