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报》2008年7月7日刊登了润仁先生的文章《事故责任不明,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文中提到,司机向友昌为其运输型拖拉机购买了车损险,在一次运输途中,因无法认定的原因发生车辆坠落金沙江,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向友昌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保险公司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原告的口述不合逻辑、第三人在事故中也有过错、原告没有预先对车辆进行维护造成刹车失灵等种种原因拒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八成。
法院判决既定,然而,留给我们的问题是,事故原因不明,法院为什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又何以判决赔付八成?保险公司能否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明拒绝赔付?事故责任划分对保险赔偿的影响究竟如何?第三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究竟怎样影响保险赔付?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研究。
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事故原因不明,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付。保险公司往往因事故原因不明拒绝赔付,在保险公司看来,既然事故原因不明,凭什么要我赔付?赔偿要做到明明白白。但是,保险业是一个分散风险的行业,投保人之所以投保,就是为了出险后能获得保障。在保险的理念中,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风险能够获得分散,也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公众信誉,只要风险不属于故意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即使事故原因不明,保险公司也应当赔付。
保险公司在其条款中通常包括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两个部分,只要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规定的范围,并且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这里存在一个法律上的举证责任问题,即,究竟是由被保险人举证证明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呢?还是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该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一般的要求是,被保险人提出索赔需先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接着,保险公司要想拒赔,则必须证明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向友昌案,被保险人已经证明了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交警部门已经确认了的事实包括:运输型拖拉机已经坠入300米悬崖下的金沙江中。交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法院的证据。而车损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部分一般都包括“碰撞、倾覆、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平行坠落”。因此,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已是不争之事。在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中,并没有包括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所谓“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原告口述不合逻辑”等理由,均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对损失事故应予赔付。
其次要解决的问题是,法院为何要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八成,而非全额赔付。这里,法院之所以判决赔付八成,并不是一种“平衡术”,不是因为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不明,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以示公平。赔付八成的原因其实在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赔额”规定。车损险一般会根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过错规定有一定限度的免赔额,例如,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规定,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5%。本案中,法院认定事故属于单方事故,依照上述条款,保险公司本应赔付85%,但该公司的条款可能将单方事故的绝对免赔率提高到20%,导致被保险人最后只能获得80%的保险金。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在拒赔理由中提到,第三人在该事故中可能存在过错。亦即是说,在会车时,可能由于对面车辆的原因导致向友昌的车辆坠落金沙江。保险公司提出的这一抗辩理由只能使保险公司赔付更多。如果第三人有责任,则被保险人只承担一部分责任,最多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述免赔额条款规定,承担主要责任较之单方事故责任为轻。保险公司的免赔率将降低,例如,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中,免赔率将由15%降低到10%,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赔偿数额的增加。因此,今后保险公司如遇类似案件,最好免提如此愚蠢的拒赔理由。
总之,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事故原因不明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当事人责任的不明确亦不能成为拒赔理由。但是,事故责任不明有可能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免赔数额。保险公司需慎重对待原因不明,责任不明之事故的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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