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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责方保险公司仍应赔偿己方车辆车辆损失

作者:网络   时间:2013/7/27 16:14:27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7409   [ ]

【案情介绍】:                                         
    2010年9月17日,原告石某就自有的丰田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险种。2011年7月21日,原告的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由北向南行驶时,遇马某驾驶小型轿车过路口时相撞,造成原告车损92709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车辆司机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方车辆无责任。因对方保险已过期,且对方赔偿能力较弱,故原告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车损,但保险公司却以原告方无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原告委托律师后,代理人积极搜集有关证据材料,并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保险合同诉讼。期间,保险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次,经开庭,被城阳法院驳回。再次开庭时,保险公司答辩称:1、原告不负事故任何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2、原告应向对方及其保险公司主张权利。针对保险公司答辩,代理人出示了各种证据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我方的主要观点:1、原告享有请求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也享有请求保险公司承赔偿责任的权利,原告有权选择行使任一请求权。2、车损险本身不属于责任保险,不应把责任保险中的“有责赔付、无责不赔” 的原则引入车损险中。投保人之所以投车损险,就是想在发生车损后,可以依据车损险合同获得经济补偿。3、根据《合同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就应当视为允许被保险人就全部损失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法院审判】: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车损92709元,并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2118元。

    特别声明:本律师提供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法律依据、赔偿项目及计算详解意在使受害人了解其权益,在自行协商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因诉讼涉及举证责任及严格的法律程序不建议受害人依据本文章自行起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提醒,交通事故诉讼看似简单,其实不然,建议委托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来处理。郑律师咨询热线:1537209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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