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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法律常识及注意事项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0 15:05:08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349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受害方,发生事故后关于起诉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谁是原告,由谁来主张权利,这看似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许多当事人把它搞错了。当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应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发生死亡事故,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扶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造成物质损失的,要求赔偿应由该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告谁,谁是被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将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也作为被告,而不应该只告司机,不告车辆所有人(即车主);发生客伤事故应当将承运人作为被告,而非司机,因为此时,司机仅仅是客运公司的员工,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劳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后公司承担责任。

  (三)诉讼请示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请示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对尚未发生、也不确定的费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切忌漫天要价,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请示,这样不仅得不到支持,同时也要相应的诉讼费用。

  (四)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劳累。选择法院管辖地要慎重,这会涉及到赔偿数额多少的问题,因为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时不一样的,而这正好牵涉到伤残赔偿金数额的计算等等。

关键词:交通事故诉讼交通事故诉讼常识,事故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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