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襄十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职工25人利用休假组团前往神农架、宜昌旅游,旅游团乘坐的鄂C81636的东风旅游客车由神农架木鱼镇沿209国道向宜昌方向行驶。13时30分左右,车行至兴山县南阳镇湘坪路段(209国道1665.637km处)时,山上突然落下3块巨石,正好击中行驶中的客车右部靠后车顶篷上,致使顶篷塌陷,车架被击垮。这次意外事故,仍造成5人死亡,另有10人受伤。该事故经兴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起因是当地接连几天连降暴雨,促使山体开裂,风化沙石偶然自动崩裂脱落,砸中行经山区道路客车所致,本起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 事发后,死者亲属就事故发生责任,同天马旅行社进行了多次交涉。死者亲属认为:事发前,当地连日狂降暴雨,由于旅游景点属山区,国家气象局及省气象局为此也多次发出黄色警告,指出房县、兴山县等属事故多发地段,告示注意防范事故发生。在7月15日前往木鱼镇途中,已出现道路损毁险情,随时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灾害,而当时全体游客冒雨下车排清路障,清理路上的落石也正说明了路况的艰险。此时,导游如果从保障游客生命安全为重任出发,拍板决定掉头或改变原路线,将不会有灾难发生。但导游侥幸坚持冒险前行。死者亲属还发现,旅行社请的客车司机根本没有跑过这条线路。如果当时是常跑此条线的司机,就会有丰富的驾驶经验和处理危险路况的能力。在7月15日道路严重损坏、山体不断落石的情况下,一个有经验的司机也会拒绝前行和提醒、督促导游改变行驶路线,避免惨祸发生。旅行社组织出发前,没有签订正式、规范的旅游合同,特别是保障游客生命安全的措施根本不明确,直至2006年1月17日才补签旅游合同。 死者亲属根据同天马旅行社补签的《旅行合同书》,要求天马旅行社、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每位死者亲属旅行社责任险8万元。多次协商未果,死者亲属将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死者亲属指出,天马旅行社补签《旅行合同书》,违反了《国务院旅行管理条例》、《湖北省旅游管理规定》;导游明知危险,未改变行程,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没有雇请有经验的司机,提供安全有保障的交通工具,违反《合同法》。旅行社辩称这是不当之诉,认为《旅游责任险》责任不明确,每名死者亲属索赔8万元没有依据。保险公司以交警部门已作出处理和认定,是自然灾害,不是该公司和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旅行社责任险当事人为该公司和旅行社,合同明确约定自然灾害不属理赔范围等拒绝赔偿。 张湾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是否应该赔偿每位原告8万元保险金。此次事故经兴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是车辆行经山区道路,偶遇风化石自动崩落所致,此次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以此拒绝理赔的理由充分,且被告天马旅行社在组织此次旅行活动时按照《旅行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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