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4月26日  星期五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西湖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得到双份理赔;  ·西湖法院半挂车交通事故案,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得以赔偿;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得以理赔;  ·在富阳法院代理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终得以赔偿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郑律师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醉驾标准是什么,立案标准是什么…
 两轮摩托醉驾 构成危险驾驶罪

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 致人死亡获刑并赔偿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8 23:34:43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5884   [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宏宝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致人死亡,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5万元。

   2011年9月6日下午,张宏宝酒后驾驶无照两轮摩托车在乡间公路上行驶,与同向行驶的骑人力三轮车的范某发生碰撞。范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宏宝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宏宝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与他人相撞造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杭州律师杭州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律师

上一篇:朋友聚会,醉驾死亡,酒友被诉赔40万
下一篇:两轮摩托醉驾 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