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车主也要赔付10.66万元
李先生酒后驾驶豪车,和另一车辆相撞,造成两车人员伤亡。事后,无责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却被告上了法庭,要向肇事的李先生车上死亡人员赔付10.66万元的赔偿金。律师认为,这样的判决有失法律的公正性。
2008年年底的一个凌晨,喝得醉醺醺的李先生驾驶奥迪轿车,载着朱女士、甘先生、陈先生三人,在武昌武珞路上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五月花大酒店路段时,撞损路中间隔离护栏,冲入反向的机动车道,迎面撞上王先生驾驶的富康轿车。两车所载六人都有受伤,并导致甘先生死亡,两车严重受损,交警认定李先生负全责。但一审法院判决无过错的王先生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近10.66万元。
无独有偶,2009年年底,邬先生驾驶一辆重型作业车,途经盘龙城一丁字路口时,追尾撞上夏先生驾驶的海马轿车,又导致海马轿车撞上一辆摩托车,摩托车驾驶人陈先生受伤。交警认定邬先生负事故全责。有责方和无责方的保险公司都被陈先生告上了法庭。最后法庭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各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先生64053元和53287.34元的经济损失。
对一审判决,两个案件的被告保险公司都不服,认为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合同,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总保额的10%,最多赔付1.2万余元,并上诉。最后法院都驳回了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在判决书中,法院解释了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所以无论有责无责,各方保险公司都应承担同等的交强险赔偿责任。
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霍琳律师认为,此判决值得商榷,像工伤等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赔付,但适用到交通事故中,有失合理性。无过错的车主也要赔付,就不具有法律责任所应有的教育和预防作用,最终使法律丧失约束功能,也不利于加强安全驾驶的意识。再者,保险合同中已有约定,有责和无责赔付额度有划分,如合同不违反禁止性的规定,那就应按照合同来执行。江城多家保险公司告诉记者,目前的系统无法做出超1.22万元限额的无责赔付。若做有责处理,会反映到行业统一的车险信息平台中,有人身伤亡的有责出险来年交强险保费将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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