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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构成刑事犯罪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网络   时间:2013/6/2 23:29:53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7932   [ ]

李先生:
  我的一个朋友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责任在对方。这次交通事故让他落下了残疾,给他的家庭生活和工作等方面带来了很多的痛苦。请问,交通肇事获得残疾赔偿金后他还能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丰县人民法院王萍:

  精神损害是因为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他人的心理或者精神上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进行正常活动的非财产性损害。交通事故中使受害人容貌遭受损失、身体受损致残、死亡等等,使许多受害人、包括其家属、亲人在精神上、生理上、情感上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创伤和痛苦,造成了精神损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属于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该解释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据此,赔偿义务人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后,赔偿权利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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