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2月3日下午,张女士叫了一辆杭州某出租车公司经营的出租车打车回家。不幸的是,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出租车撞上了路边的围墙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张女士肋骨骨折,半月板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拙伤。经交警认定,出租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无责。事故发生后张女生在省立同德医院接受治疗,花费数万元医药费,在家休养一年,原本打算生小孩的大事也因此耽搁下来。治疗结束后经杭州某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张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此案代理律师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经过慎重考虑,决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来维护张女士的权益,向杭州某出租车公司,商业保险公司索赔35.6万赔偿款(包含: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后法院作出判决,但并未适用“消法”进行赔偿,而是参照了“侵权责任法”赔偿其损失,其理由大致意思为:本案被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原告受伤,并非欺诈,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适用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计算赔偿标准。 后记: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目前正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道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前者以合同违约起诉,适用“消法”索赔,后者以侵权起诉,适用“侵权责任法”索赔。根据现行法理,当同一事件同时适用几种法律关系而适用不同法律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时,将其称之为“竞合”,此时权利人有权选择一种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适用“消法”或“侵权责任法”赔偿数额的不同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列出适用不同法律关系而计算赔偿标准的两个公式:(以十级伤残,年龄低于60周岁为例) 消法: 赔偿总额=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 (依据“消法”: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年人均消费支出×6倍;残疾赔偿金=年人均消费支出×6倍) 侵权者责任法: 赔偿总额=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 (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本案张女生为例,两种计算方法赔偿总额相差20多万。 (“消法”索赔:残疾赔偿金135852元(22642×6),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35852元(22642×6);以“侵权”索赔:残疾赔偿金为61942元(30971×20×10%),两者相差达20多万。)
实务操作及呼吁: 根据笔者就相关文献的查询,在浙江省内各地法院判决并不统一,有适用“消法”的,有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也有主张双方调解解决的。 为维护司法统一,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希望省高院能制定相关的指导意见,统一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