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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违章超12分,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作者:网络   时间:2013/3/17 21:57:54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5005   [ ]

    某车险赔案所涉驾驶员因违章被扣15分,在“超分”期间驾车肇事致行人受伤,车主在赔偿行人损失后,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保险公司内部就其违章“超分”期间肇事,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无有效驾驶证”以及能否拒赔商业险等问题,产生分歧,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律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 驾驶员“超分”是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规定对有关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而免责的情形,是以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对列举之外的是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为准,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该案肇事司机违章“超分”是否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需视具体情况而论。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经查阅和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驾驶员在记满 12 分后虽然应当被扣留驾驶证,但不会自动失效。 驾驶证的失效和吊销、注销等均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违章记分是一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的一种措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1、当驾驶员记分分值已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滞)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2、考试合格后应当及时发还。只有当该被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员,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或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只有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权,撤销该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或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时候,才能认定该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即使该驾驶证仍在驾驶员的手上。只有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滞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后的发还期间,驾驶员因未持有有效驾照,才产生驾驶员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法律后果。若本案驾驶员的情形符合上述,则可视为无证驾驶;如其持驾照上路行驶期间包括事故发生时其驾照尚未发生未审验、暂扣、扣留、吊销、注销等行为,其驾驶执照应当视为“有效”。

二、拒赔商业险的法律风险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肇事司机超分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商业险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即十二个月内记分达到 12 分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驾驶员记满 12 分仍然驾驶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应属无证驾驶,故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责任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驾驶员在一个计分周期记满 12 分并不意味着自动丧失有效驾驶证,只要未受到交管部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资格的处罚,就应视为驾驶员仍有驾 驶资质,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付责任。目前,持后一种观点的法院占绝大多数。

    根据上述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本案商业险如果拒赔,则可能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咨询电话:1537209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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