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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残疾,后续治疗费肇事方仍应赔偿

作者:网络   时间:2013/3/15 9:10:23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401   [ ]

    2010年6月2日,李某乘坐某客运有限公司的一辆中巴车外出办事。途中,中巴车不慎翻入路边沟内,造成李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李某住院治疗了45天,客运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同年9月和12月,李某因“外伤后应急障碍”症状,又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其间共花去医疗费、陪护费等1万余元,客运公司又给付李某现金1.23万元。  

    2011年2月,李某到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李某面部挫伤、脑震荡系受外力撞击形成,伤后出现反应性癫痫,脑电图异常改变,但口服药物能够控制,属十级伤残,建议一次性给付医疗费4000元,作为治疗终结。李某出院并接到伤情鉴定结论后,多次找到客运公司,要求支付其后续治疗费用,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陪护费、后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9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发生的治疗费等费用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客运公司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为原告的受伤致残,给本人和其亲属的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从此次事故的成因、造成的后果、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被告赔偿原告适当的精神抚慰金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6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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