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陈某等四人一起吃饭时,赵某等三人曾多次向陈某极力劝酒,导致陈某醉酒,在驾车回家途中坠河身亡。受害人陈某家属索赔未果将赵某等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赵某等三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0万元。
2012年12月22日,受害人陈某接到朋友赵某等三人邀请其中午一起吃饭的电话,便开车赶到受邀地点。在吃饭过程中,赵某等三被告明知受害人陈某一人开车付邀,还极力劝酒。饭后,在受害人陈某醉酒驾车回家时,三被告未有劝阻,受害人陈某行至某桥处坠入河内身亡。事后,受害人家属向赵某等三被告索赔,三被告以被害人的死亡与其无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受害人陈某与被告赵某系同学关系,三被告系连襟关系。12月22日中午,三被告邀请受害人陈某一起吃饭,喝酒至下午5时左右结束,离席后受害人陈某驾驶其轻型货车回家,行驶至某桥处,车辆碰撞桥栏杆翻入河内,发生致陈某死亡交通事故。事发后,经公安局检验,受害人陈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7.7mg/100ml。受害人陈某死亡后,就赔偿事宜,原告与赵某等被告通过中间人调解,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饮酒驾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作为同学、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诫、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善良谨慎安全保护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赵某等三被告明知陈某驾车,仍与其共同大量饮酒,不但没有很好地尽到劝阻、通知、照顾等义务,反而使陈某饮酒后达到严重醉酒状态,并放任其驾车离去,导致其驾车坠河身亡。由此,受害人陈某的醉驾身亡与赵某等三被告没有尽到足够的劝诫、照顾等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关联性,赵某等三被告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饮酒驾车,应当意识到酒后驾车产生的后果,其酒后驾车身亡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金乡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赵某等三被告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