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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公布“7.16”特重大交通事故处理结果 系超速行驶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5 14:40:04   来源:网络转摘   点击:5402   [ ]

    12月5日下午,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徐州市安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2011年7月16日13时38分左右,在铜山区大许境内323省道与252省道交叉口,发生一起安徽籍重型半挂货车与徐州籍大型普通客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共造成6人当场死亡,3人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23人受伤,其中4人伤势较重,直接经济损失约420万元。

  据徐州官方提供材料显示,经查该起事故的性质为一起由于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道路运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单位和车主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治理中防范措施不到位,引发的较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货车司机曾凡清驾驶半挂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超速行驶,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已依法被铜山区检察院批捕,将追究刑事责任。而客车司机邵某驾驶的客车车速较高,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采取措施不当,未做到安全驾驶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当事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徐州市安监局在调查报告上称,造成该起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目前均受到处理,其中徐州宏通运务有限公司和安徽省五河县民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治理中防范措施不到位,两家单位除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外,各罚款50万元。

  此外,徐州铜山区交通局副局长王某具体负责252省道铜山段工程建设,未经设计变更手续,将该路口由原实体导流岛,变更为采用划标线引导,降低了该交叉路口通行的安全性,对该事故交叉路口存有较大安全隐患,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铜山区交巡警副大队长王某,作为分管领导,在该事故交叉路口存有的安全隐患尚未整改期间,未能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加强对该路段巡查和重点管理,对超速行驶车辆查处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铜山区交通局局长陶某作为252省道铜山段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未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相关手续,对该事故交叉路口存有较大安全隐患,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铜山区交通局、交巡警大队、重点办未能及时落实区政府关于该交叉路口安装红绿灯的整改措施,对该事故平交路口存有较大安全隐患,负有一定责任,由铜山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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