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乘客上车投币后尚未落座,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急刹车,老太因此受伤达到伤残八级。2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令被告某公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45857.1元。
西湖区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17日,司机刘德驾驶公交车搭乘原告肖霖等乘客,在行驶途中因其急刹车导致原告肖霖受伤。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德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肖霖不负该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肖霖共住院治疗198天,花费医疗费36619.47元。经鉴定,肖霖达到伤残八级。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肖剑霖乘坐被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且其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其依法享有请求合同相对方泰和县某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的权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提醒:本案法院虽然按照客运合同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但在计算赔偿标准时仍然按照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而非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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