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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

作者:佚名   时间:2013/1/18 23:06:06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357   [ ]

(1)调解的开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就所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受害人即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2)调解的进行。

    ①调解的参加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调解参加人应当包括以下人员: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上述人员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②调解的进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③调解的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调解的结束。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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