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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后逃逸,交强险不予理赔是误解

作者:网络   时间:2013/1/8 8:40:22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717   [ ]

    案情:2011年8月21日,我家人在出去办事时被一货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货车司机肇事后逃逸,经公安机关追捕,现已经被刑事拘留。因肇事司机经济条件差,无力支付全部赔偿,但该车辆已经投了交强险,我们想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但又听说交通肇事后车辆逃逸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为你解答:

  车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交强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是对法规的误解,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因此很多人误认为:只要是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就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也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只能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要求支付抢救费和丧葬费。其实上述观点是不能成立的。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免责条款中并没有肇事后逃逸免赔的规定。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是社会救助机制的建立与运作方式的规定,根本不涉及交强险理赔。最后,如果说该条例对于肇事后逃逸交强险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尚不明确的话,《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就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所以,就本案而言,受害人可以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交强险保险机构依法向受害人在保险限额之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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