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重大车祸发生后,保险公司赔了对方遭受的损失21万多元,却没有赔偿投保车辆的车损险,车主多次索赔无果,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此案在五华法院开庭审理,法官当庭主持调解,保险公司最终表示愿意全额赔偿。
今年5月25日,陈某为自己所有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合同期为2012年2月28日至2013年2月28日。投保后,陈某驾驶车辆沿贵州柏果往洒基方向行驶至212省道291KM+3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两轮摩托相撞。事发后,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车上人员有伤亡。交警认定这起事故中骑摩托车的段某没有取得驾驶证,所驾驶的车子没有号牌。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到昆明盘龙区一家汽修厂进行修理,共产生维修费等损失3820元。陈某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五华法院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到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审理此案。货车驾驶员陈某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陈某投保以后,即便交警认定肇事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全额赔偿陈某的修车费。
对此,保险公司代理人称,事发后,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此次交通事故给案外人段某一方造成的21万元损失。“就在先前对方打官司索赔损失的时候,陈某并没有提起反诉要求索赔车辆维修费3820元。”就此,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目前不应当赔付3820元。理赔的金额仅为扣除交强险已经赔偿的2000元以外的50%,即910元。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争执不休,法官当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表示愿意15天内,做出全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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