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该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批复过于肤浅有草菅人命之嫌。理由如下: 1、该批复没有正确理解交强险的实质。交强险做为国家的强制保险,其目的就在于利用国家强制力和保险的优势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财产受到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可是目前交强险限额总共才122000元,这个数字本身就极其有限,如果再分项赔偿数额就更少的可怜。试问在物价飞涨的今天这样的数字又如何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能够使人民群众的健康和财产受到的损失得到有效的救济? 以医疗费为例。医疗费的赔偿限额仅为10000元,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人员往往会受到人身伤害,严重者通常会进行手术和漫长的康复治疗。众所周知,我国的医疗费用是极其昂贵的,突破10000元是轻而易举的事情,甚至会多出10000元几倍几十倍。可见,交强险承担的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虽有交强险,人民群众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却还要自己想办法。 这样就会出现交强险空有强制保险力却不保险的局面,那么,交强险作用何在?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何在? 2、该批复错误的适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该条虽规定交强险在分项限额内赔付,但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交强险保险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但是,目前的保险限额却是由保监会单方面制定的,这就是与第二十三条相违背的,也就是无效的。况且,保监会在制定该限额时存在保护保险行业的倾向,各保险公司给保监会施加了巨大的压力,所以现在的限额才会这么低。因此,该保险限额并没有真正照顾到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这样一个既违法又与人民利益相违背的限额是无效的,无效就等于没有,没有就不应该被执行。 3、该批复片面的追求政令畅通引导了错误的审判理念。最近由于人民群众对交强险分项赔偿的反感日益强烈,各个地方的法院都在尝试摒弃恶法进行不分项判决,进而更好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可是最高法院为了所谓的政令畅通就出台了此批复,顿时将地方法院进行有益尝试的热情打到了谷底,也是有益的尝试付之东流了。在此笔者不禁要最高法院:“如果恶法横行,是政令畅通重要还是人民群众的利益重要?你们这样一搞,还有哪个法院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做有益的尝试?” 笔者认为,最高法院做为全国审判机关的指导机关,就应该站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全局的高度去回复每一个请示,而不应该片面的追求某一方面的利益,而做出另全国人民伤心的批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对辽宁省高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进行了批复。批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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