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不曾想到,一番意气用事,竟让自己陷入牢狱之灾。他想不明白,自己顶多算是交通肇事,为何会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袁某今年34岁,宁海人,开一辆白色大众CC轿车。
今年7月,袁某开车从大佳和前往宁海。
一辆黑色凯迪拉克轿车突然超车,从大众CC身边疾驰而过。两辆车的车距只有二十公分的样子,差点碰到。
袁某吓了一大跳,一脚油门追了上去。
凯迪拉克毫不理会,一把方向从左边的超车道打到大众CC所在右边的车道上。
袁某赶紧避让,在换车道的过程中,爱车右侧貌似被防护栏刮到了。
袁某越想越气,加大油门,追了上去。
省道上,只见一黑一白两辆车别苗头。快到桥头胡收费站时,袁某驾驶的白色大众CC,终于追上了黑色凯迪拉克。
一下车,袁某发现,凯迪拉克为了避让他,撞上了一辆摩托车,摩托车驾驶员倒地受伤。
见袁某气势汹汹,凯迪拉克车主又躲回车里,又是一脚油门,撞开了大众CC,向不远处的交警队驶去。
事后,凯迪拉克车主说,他是怕被打,才赶紧跑了的。
这起黑白二车“飙车”事故中,最无辜的要算摩托车主了。医药费、修理费等加起来,他损失了4万多元。
而袁某,被公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告上法庭。
最终,因为袁某在公共道路上与他人驱车追逐,并撞击他人行驶中的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被宁海法院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交通事故,为何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官解释:袁某属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而且主观上为故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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