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费简介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包括陪护人员陪护病人,受害人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关于交通费的赔偿问题,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民法通则》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下并没有具体规定交通费的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也没有关于赔偿交通费的规定。但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为人身损害赔偿中交通费项目的确立提供了空间,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法源。而在我国将要实施的侵权法中,更是首次从立法的高度确认了交通费该项赔偿项目的存在,该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3注意事项 (1)交通费的赔偿原则采取了赔偿实际损害与法定范围相结合的原则。在交通费赔偿条件的尺度把握上,交通费的赔偿条件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条件较严格,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宜从宽掌握。 (2)交通费用的赔偿不只包括受害人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及于必要的陪护人员因陪护病人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 (3)交通费的赔偿必须同受害人的就医治疗相关,是因就医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4)交通费的赔偿须遵循严格的依票据赔偿原则,即赔偿义务人赔偿交通费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没有正式票据的一律不赔,这里的正式票据,不仅指正式的税务发票也可以是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汽车票等正式票据。 (5)在交通费用的证据审查方面,受害人提供的正式交通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6)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汽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乘坐火车应当以普通硬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乘坐该种交通工具的合理性。一般情况下,不准许乘坐飞机,紧急情况除外,也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乘坐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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