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见义勇为人因防止、制止不法侵害而遭受的损害,应由不法侵害人负责赔偿。如果侵害人对见义勇为人的损失能够足额赔偿,受益人无需补偿。要求不法侵害人负责赔偿是为了贯彻侵权行为法上的自己责任原则,不法侵害人由于其过错行为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见义勇为人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遭受人身损害,因此自然应该由不法侵害人来赔偿见义勇为人所遭受的损害。
在损害是由自然原因造成、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应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在见义勇为者为社会公益事业而实施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在无侵权人和具体的受益人时,应由国家进行补偿,具体由政府指定部门负责从财政收入中补偿。目前,很多地方的政府已经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门用于对那些为了国家或者集体利益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的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样的基金会已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深入应用】
受益人补偿的要件应当如何理解?
受益人补偿要件如下:(1)行为人实施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救助行为是否具有明显效果不应该作为请求补偿的要件,只要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而主动实施了救助行为,就具备了请求受益人补偿的前提。(2)行为人实施救助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如果行为人基于法定或约定义务实施了救助行为,不能请求受益人补偿。(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国家、集体或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如果行为人在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也应当可以请求补偿,因为法律并不禁止行为人在救助他人的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利益。(4)行为人因实施救助行为实际遭受了人身损害,行为人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只有实际遭受了人身损害才能够请求补偿,实施救助行为仅仅使行为人处于危险状况还不够。(5)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不能确定侵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6)行为主体一般为自然人。法人不可能遭受人身侵害,所以行为主体一般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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