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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检法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15 16:02:16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9347   [ ]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首次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危险驾驶罪名,将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消息一出,成为最近一大关注热点。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联合通过《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根据《纪要》规定,凡是经过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均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发生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的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管辖,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统一向杭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


    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涉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案件由属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交警查验酒驾时常出现这样的情景:司机为逃避责任,故意现场喝酒。对此,《纪要》规定:根据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一律按醉酒驾驶机动车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针对“伺机逃走拒绝抽血检验”的情形,《纪要》也规定:犯罪嫌疑人为达到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在被查获后当场再次饮酒,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的犯罪嫌疑人,乘机逃脱,造成无法抽取其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也一律按照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结果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联合通过了《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是会议纪要中提到的几个热点问题。 1、问:如果对呼气检验结果有异议呢? 答:对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存有异议,一律带至医院按规范要求抽取其血样,并及时送有关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2、问:被查酒驾的交警拦牢的司机当场喝酒怎么办? 答:犯罪嫌疑人为达到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在被查获后当场再次饮酒,根据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一律按醉酒驾驶机动车追究其刑事责任。 3、问:呼气后,司机趁机逃了,不去医院进一步抽血检验怎么办? 答:伺机逃走拒绝抽血检验,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的犯罪嫌疑人,乘机逃脱,造成无法抽取其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一律按照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结果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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