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现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在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按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
符合“互碰自赔”的,各方车主凭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索赔材料包括:1.索赔申请书;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的: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要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处理。
注意:1、商业车险不实行“互碰自赔”。2、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任的情况不能适用这种方式。
被保险机动车异地出险也适用“互碰自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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