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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作者:佚名   时间:2012/9/14 9:34:38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869   [ ]

     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前的,由肇事者承担责任,暂时无力承担时,由车辆所有人垫付。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后的,对于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的擅自驾驶,若雇员的行为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雇佣活动”,则应根据该条规定确定责任主体和责任比例;同样,若职员的行为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的“执行职务”,则应由该职员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若该行为并非《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雇佣活动”,或属与执行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则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车辆所有人若在车辆管理上存有瑕疵,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不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的擅自驾驶,若车辆所有人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或者知道他人使用其机动车而不作确认表示并及时加以制止的,则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郑律师提醒,此类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千万不能生搬硬套,建议咨询律师,郑律师电话:15372098360,杭州交通事故法律咨询群:16609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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