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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有何规定?

作者:佚名   时间:2012/8/30 9:29:54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072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律师提醒:关于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有以下规定:
  (一)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二)今后的治疗费及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经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再次给付。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予以支持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再次给付。
  (四)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今后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并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 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 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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